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

扶余市秀范运输户、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501号
原告:扶余市秀范运输户。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经营者:夏秀范,女,1958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华,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学彦,系总经理。
原告扶余市秀范运输户与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虽然成立,但双方之间的合同总额及尚欠材料款数额需双方均到庭核实才能确定。因不可抗力的影响,短期内被告无法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先行驳回,待影响消除后,原告可对彼时被告尚欠材料款再次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扶余市秀范运输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冬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金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