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岐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12号
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正,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陕西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岐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虎平,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生龙,系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福兴,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岐山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岐山县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岐山县交通运输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85元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