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24执208号
申请人: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任公司董事长。
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陕01民终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案件款2728419.3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600元、诉讼费14015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城五路支行账户610017538xxxx上的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城五路支行账户61001753xxxx上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张 楠
审判员 赵建峰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郝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