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执恢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7002308-1。
法定代表人马志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华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机代码:XXXXXXXXXXXXXX3000。
法定代表人王若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分公司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该分公司亦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 彬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