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支付的(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违约金。二、原告咸阳恒昌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做诉前保全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所缴纳的保险费6000元,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7178元,减半收取13589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5000元,由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现已扣划7053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402执656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