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东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2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东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泰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0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张春宁
执行员  陈 元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