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

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3446号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12元,减半收取计8306元,由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书记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