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94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现代产业区新华产业园A25栋。
法定代表人:运明博,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淮,董事长。
原告天津九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94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6,359.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所欠款项,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森源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宁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