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执1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5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15日、24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居民委员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以上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3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16946.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16946.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书记员 黄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