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执复107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
诉讼代表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就湖南省株洲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路桥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浏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2020)湘01执异3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株洲路桥公司因与长浏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长***委员会申请仲裁。长***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字第1333号裁决:一、被申请人长浏高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株洲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82422272.16元;二、被申请人长浏高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株洲路桥公司支付目标考核奖励费用1353812元;三、确认申请人株洲路桥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即83776084.16元范围内对长浏高速公路道路收费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长浏高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株洲路桥公司支付利息61647179.83元;五、被申请人长浏高速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株洲路桥公司支付窝工损失27396199元;六、驳回申请人株洲路桥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长浏高速公司未按上述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株洲路桥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中院以(2020)湘01执25号立案执行。2020年1月14日,长沙中院作出(2020)湘01执25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另查明,关于通泰公司与长浏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中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7年9月28日,长沙中院依据上述调解协议作出(2017)湘01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根据双方的有关合同、协议、相关函证等文件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8月31日,通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长浏高速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享有债权共计人民币贰亿零壹佰壹拾伍万零贰佰叁拾肆元整(20115.0234万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2018年3月20日,通泰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长沙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湘01执283号。2018年5月28日,长沙中院作出(2018)湘01执28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长浏高速公司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通行费收入214298847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因被执行人长浏高速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福区法院)有关联案件,长沙中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湘01执283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该院执行的(2017)湘01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即通泰公司申请执行长浏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开福区法院执行。2019年6月3日,长沙中院作出(2019)湘01执他19号执行裁定,将开福区法院执行的(2017)湘01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通泰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浏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4月7日,通泰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申请称,株洲路桥公司依据长***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333号裁决申请参与长浏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及其项下全部权益拍卖款的分配,并要求优先受偿,影响了通泰公司的债权受偿。长***委员会(2019)***字第1333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裁决认定的工程款与招投标、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差额巨大,认定的工程款并非实际工程款;2、工程结算审查书虽有长浏高速公司的签字,但在长浏高速公司已债台高筑的情况下,未经审计即确定工程款,有逃避债务的情形;3、株洲路桥公司要求优先受偿工程款,超过法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通泰公司请求不予执行长***委员会(2019)***字第1333号裁决。
长沙中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通泰公司提出的长***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333号裁决认定长浏高速公司欠付株洲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款事实错误,株洲路桥公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以及优先权范围认定错误的主张,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畴。因该院已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长浏高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长浏高速公司的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案外人如对长***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333号裁决认定的株洲路桥公司的债权和优先权有异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理。2020年12月24日,长沙中院作出(2020)湘01执异394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通泰公司不予执行长***委员会(2019)***字第1333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复议审查还查明,长沙中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湘01破申63号、64号民事裁定,受理长浏高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1月20日,长沙中院作出(2020)湘01破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长浏高速公司管理人。2021年11月10日,长浏高速公司管理人制作了《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上述分配方案第五部分“债权调整及让渡”载明“6家建设工程款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较大争议……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管理人就工程款债权申报及审查、下游债权处理、债权调整及分配等事宜,召集6家建设工程款债权人召开10次协调会……6家建设工程款债权人表示: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应依法予以认定并优先分配;本案分配确有特殊性,为保障债权尽快获得受偿,同意由管理人妥善处理并出具分配方案。综合考虑6家建设工程款债权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保障本次分配的顺利进行,关于除株洲路桥公司外的5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金额,根据债权调整及让渡的方法,将按照剩余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金额(仲裁裁决确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金额-浏阳法院已划付受偿金额)的80%参与分配,剩余20%予以让渡不再参与分配”。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方案,通泰公司、湖南省通盛工程有限公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均投了同意票。2022年1月26日,长沙中院作出(2020)湘01破36-4号民事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管理人实施分配之后,向长沙中院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长沙中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0)湘01破36-5号民事裁定:终结长浏高速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通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该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时,长浏高速公司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开完庭后合议庭决定选定有关机构进行印章鉴定后,长浏高速公司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是通泰公司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的裁决结果损害的一种救济途径,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长沙中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理。案涉仲裁裁决存在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仲裁裁决主文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部分错误,损害了复议申请人及其他案外人的利益。长沙中院以通泰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为由驳回该公司的申请,将导致该公司丧失救济途径,最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请求:1、撤销长沙中院(2020)湘01执异394号执行裁定;2、不予执行长***委员会(2019)***字第1333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赋予了案外人对虚假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长沙中院受理案外人通泰公司就本案仲裁裁决执行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长浏高速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长沙中院以“通泰公司的主张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为由,驳回通泰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并无不妥。但截至本案复议审查时,被执行人长浏高速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长沙中院裁定确认,通泰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对上述分配方案也投票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长浏高速公司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程序已裁定终结,相关债权没有得到分配的将不再清偿,有关执行案件也将终结执行。案外人通泰公司就本案仲裁裁决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已无审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执异394号执行裁定;
2、终结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就长***委员会(2019)***字第1333号裁决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审查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