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夷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3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以作出的(2002)***字第001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宜昌夷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三路14号房产二栋办公用房、胜利三路13号房产五栋办公用房。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夷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胜利三路14号房产(证号******)二栋办公用房、胜利三路13号房产(证号******)五栋办公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风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