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4625373R。

委托代理人:洪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19号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6057038N。

申请人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