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4625373R。
委托代理人:洪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19号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6057038N。
申请人江苏天马万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