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64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芝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8499497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75980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波芝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芝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47875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舒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郑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