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06E。
法定代表人:关永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莹,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十座四层之一及五、六层及七层之一、九座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8159750W。
法定代表人:董志光。
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3209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1009510.6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62********内的银行存款1009510.69元(实际冻结0元);查封了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之一[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的不动产权;查封了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之一[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5号]的不动产权。现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1009510.6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62********内的银行存款1009510.69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之一[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四、解除对佛山市广顺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之一[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5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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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