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0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27号丽日广场6座2102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8728XM。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佛仲字第76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1.被申请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保证履约金5000000元;2.被申请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531800元;3.被申请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停工损失10000000元;4.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2013009002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村××路侧(桂城D11街区)的锦恒广场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该锦恒广场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3***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申请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仲裁费219636元,由被申请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对佛山市南海区××村××路侧(桂城D11街区)的锦恒广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该建设工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村××路侧(桂城D11街区)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佛南集用(2008)第0××9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及上盖建筑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执6570号案首次查封处理,本院对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不动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11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