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06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10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规定,由于本案案涉工程属于大规模建筑工程,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故本案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前列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本案诉讼标的也未达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