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3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0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2874069M。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7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43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72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