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364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53030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287406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商旅经营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2年12月5日,原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1.87元,保全费493.5元,合计98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