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村东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民初217号
原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简绍。
委托代理人李冬洋,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村东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简煊。
原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河宕村东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7元,由原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