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4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江滨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2707555-6。
法定代表人:简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2号2座,组织机构代码56087294-X。
法定代表人:董晓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国锋,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石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第1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古镇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古镇文化公司与澜石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同编号:MZ(CQ)-20110531-03];2.澜石建筑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957998.09元拆除工程管理费;3.没收澜石建筑公司保证金4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澜石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古镇文化公司、澜石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MZ(CQ)-20110531-03],约定由乙方即澜石建筑公司为甲方即古镇文化公司提供房屋拆除服务,拆除范围为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4、5、6片区内经古镇文化公司确认的可拆除房屋。该合同第三条“工作内容”第2点约定澜石建筑公司“按委托项目合同约定获得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第7点约定澜石建筑公司需“协调处理好拆除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等的保护工作”,第10点约定“对青砖屋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在甲方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拆除,拆除时要保护该建筑物材料的完整性”。合同第四条“拆除劳务费”第2点约定“报价采用以拆除项目应缴纳的管理费用为依据,按委托项目的合同图纸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包干总价向甲方缴纳拆除工程管理费”,第3点约定“本项目拆除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13元/平方米。不论房屋结构形式,本项目约定拆除房屋和图纸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乙方均按包干价向甲方缴纳拆除工程管理费用(计算方法:甲方委托拆除面积×拆除工程管理费)”,第4点约定“乙方拆除房屋中涉及对建造历史文化街区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时,所拆除的包括但不限于青石板、门套、门柱、青砖、屋瓦均由甲方无偿收回。除此之外,不论房屋结构形式,拆除房屋的所有材料全部归乙方所有”。合同第五条“费用支付及收取”第1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当拆除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时,乙方须支付双方已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给甲方”,第2点约定“当拆除工程完成80%的工作量时,乙方须支付双方已核定完成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给甲方”,第3点约定“全部工程完成后,乙方须付清所有双方已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给甲方”。合同第六条“项目完成时间要求”第1点约定“每次拆除项目分批进行,从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严格执行甲方委托的拆除任务,未经甲方书面通知而擅自进行拆除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第2点约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次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期拆除范围,并把场地清理好移交给甲方,否则,因超期完成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第八条“履约保证金”第1点约定“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4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供。在合同期内,乙方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时,则其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回”。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合同签订后,澜石建筑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交付了400000元履约保证金。
诉讼中,古镇文化公司称涉案合同约定的拆除范围总面积为143307平方米,其中第4片区面积为37389平方米,第5片区有两部分,第一部分面积为38754平方米,第二部分为12660平方米,第6片区有两部分,第一部分面积为35384平方米,第二部分为19120平方米。澜石建筑公司则称拆除范围总面积约为230000平方米。经双方确认,截止至2014年6月,澜石建筑公司已拆除的面积合计为39684.99平方米。之后截止至2015年11月24日前,澜石建筑公司已拆除面积新增13155.5平方米。因此,澜石建筑公司已拆除的总面积为52840.49平方米。
2014年7月15日,禅城区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动迁部向澜石建筑公司发出梁园以北地块房屋拆除通知书一份,要求澜石建筑公司对梁园提升项目改造片区内梁园以北地块总面积为17765.5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除。截止至2015年11月24日前,澜石建筑公司仅拆除了其中的13155.5平方米。2015年11月24日,禅城区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动迁部向澜石建筑公司发出了梁园以北地块部分房屋拆除通知书,要求澜石建筑公司对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内梁园以北地块总面积为2125.5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紧急拆除,但澜石建筑公司至今未能按照该通知书完成对上述房屋的拆除工作。古镇文化公司称,禅城区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动迁部作出的通知是古镇文化公司的意思表示,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二者同属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古镇文化公司的工作一般委派该指挥部处理、开展。澜石建筑公司对古镇文化公司上述说明未提出异议。
2015年12月11日,古镇文化公司以澜石建筑公司在收到2015年11月24日的部分房屋拆除通知书后,以不作为的方式对该拆除任务予以拒绝,违反了合同书中澜石建筑公司必须在古镇文化公司每次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期拆除范围的规定为由,向澜石建筑公司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澜石建筑公司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MZ(CQ)-20110531-03],并没收400000元履约保证金。澜石建筑公司于当天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6年10月11日,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古镇文化公司的委托,向澜石建筑公司发出律师函一份,向澜石建筑公司催收拆除工程管理费957998.09元。
另,澜石建筑公司曾于2014年10月23日向禅城区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出工作联系函一份,声称其与古镇文化公司签订合同书已三年半,因项目进度十分缓慢,影响了澜石建筑公司的人员安排及施工管理,澜石建筑公司决定从当天起退出该项目拆除施工工作,并呈送《取消房屋拆除合同》给指挥部,希望古镇文化公司及指挥部协助澜石建筑公司做好该项工作。庭审时,古镇文化公司称其收取该工作联系函后并无对此作为回应;澜石建筑公司称其发出该工作联系函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仅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最后未能达成合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古镇文化公司、澜石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澜石建筑公司抗辩称该合同关系中,澜石建筑公司为古镇文化公司提供拆除房屋的劳务,合同不仅没有约定古镇文化公司需向澜石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反而约定澜石建筑公司需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显失公平。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约定除对建造历史文化街区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材料外,其余拆除房屋的所有材料均归澜石建筑公司所有,故涉案合同的约定并未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次,澜石建筑公司作为从事工业厂房及民用住宅建筑的企业,并非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涉案合同,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履行该合同致使古镇文化公司获取暴利,澜石建筑公司严重受损,故澜石建筑公司该抗辩意见不成立。另,澜石建筑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甲乙方及见证方签署时间不一致,合同不规范。因该合同在当事人签署后已得到部分实际履行,故合同当事人签署时间不一未能影响该合同的实际生效。澜石建筑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综上,古镇文化公司、澜石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古镇文化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请求。对此法院分析如下:一、古镇文化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澜石建筑公司发出了梁园以北地块部分房屋拆除通知书,澜石建筑公司收到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15天限期内完成该期拆除任务,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六条第2点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且澜石建筑公司庭审时解释称其未能完成当期任务是因为涉及街区的拆除任务很困难,涉及文物保护、房屋加固、改造的问题,涉案项目房屋的拆除不是一般建筑公司能完成的,要按照相关文物保护法及行政规章对古迹的保护而进行拆除,虽然涉案合同对澜石建筑公司需承担协助保护文物的责任有要求,但从澜石建筑公司未能完成该期拆除任务的违约事实及上述陈述可知,其已缺乏完成合同约定的房屋拆除工作及继续履行合同的自信,继续履行合同对澜石建筑公司而言存在困难。古镇文化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澜石建筑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收到古镇文化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至本案庭审时已相距年余,澜石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收取该通知书后合理期限内向古镇文化公司提出异议,且事实上古镇文化公司作出该通知书后至今,双方不曾再发生履行该合同的事实,故可认定双方已达成解除该合同的合意。综上,法院认为古镇文化公司、澜石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合同目的至此已难以实现,没有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必要,故古镇文化公司解除该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古镇文化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5年12月11日送达澜石建筑公司,故法院确认该合同于2015年12月11日解除。
关于古镇文化公司主张的拆除工程管理费。依前所述,古镇文化公司、澜石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于2015年12月11日解除,根据合同约定,澜石建筑公司需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现合同提前解除,已拆除部分的管理费澜石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据此,法院确认澜石建筑公司应当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957998.08元(52840.49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
关于古镇文化公司没收40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澜石建筑公司主张该履约保证金过高,反对古镇文化公司没收。依前所述,澜石建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合同第八条第1点仅约定如澜石建筑公司能全面履行合同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时,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回,未对澜石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拆除任务而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在古镇文化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澜石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拆除任务的违约情况,酌定由古镇文化公司没收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古镇文化公司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古镇文化公司与澜石建筑公司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MZ(CQ)-20110531-03]于2015年12月11日解除;二、澜石建筑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957998.08元;三、古镇文化公司没收澜石建筑公司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四、驳回古镇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511元,由古镇文化公司负担1880元,澜石建筑公司负担6631元。
澜石建筑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澜石建筑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拆除工程管理费719488.869元(39684.99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确认古镇文化公司不能没收澜石建筑公司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拆除工程管理费。澜石建筑公司于2014年4月2日的工作联系函明确要求古镇文化公司从2014年4月10日起,对古镇文化公司在合同书拆除范围内下发的拆除任务书必须经澜石建筑公司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后才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澜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古镇文化公司举示的《梁园以北地块已拆除房屋面积统计表》从2014年4月10日起从未经澜石建筑公司确认,故澜石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该范围的拆除工程管理费元238509.215(13155.5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在《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八条中并未明确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更未对澜石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拆除任务而违约时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且澜石建筑公司属于合同弱式相对方,故不利后果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承担,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向澜石建筑公司全额退回履约保证金。
古镇文化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澜石建筑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澜石建筑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关于松风路36号(原祖庙派出所办公楼)部分实施人工拆除经费的请示、工程联系单各一份,拟证明松风路36号人工拆除面积1520平方米,机械拆除总建筑面积2432平方米,拆除费约810925.24元。澜石建筑公司在实施拆除该讼争街区的期间,古镇文化公司和其他政府部门超出了原定的合同范围,指令澜石建筑公司进行另外的拆除任务,而导致了出现相关争议。经质证,古镇文化公司认为,因无原件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案涉合同无约定相应拆除房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事项,澜石建筑公司要求增加的拆除费或者因危险事项而要求减免费用无合同依据。若澜石建筑公司认为古镇文化公司应当另行支付拆除费用,应另行起诉主张。本院认证认为,澜石建筑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古镇文化公司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澜石建筑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其已拆除《梁园以北地块已拆除房屋面积统计表》项下的房屋,澜石建筑公司、古镇文化公司双方均确认《梁园以北地块已拆除房屋面积统计表》项下的房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项下的第6片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澜石建筑公司应否支付《梁园以北地块已拆除房屋面积统计表》项下的13155.5平方米的拆除工程管理费;二是古镇文化公司可否没收澜石建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澜石建筑公司以其于2014年4月2日致古镇文化公司的《工作联系函》中,称从2014年4月10日起对古镇文化公司在合同拆除范围内下发的拆除任务书必须经澜石建筑公司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确认后才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澜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梁园以北地块已拆除房屋面积统计表》形成于2014年4月10日以后,表上并无澜石建筑公司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确认为由,主张无需承担该表项下拆除房屋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经审查,首先,该函件系澜石建筑公司单方制作,其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双方协商并经古镇文化公司同意。其次,从该《工作联系函》的内容可知,澜石建筑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发出该函件目的是为了加强调控管理,澜石建筑公司也述称这系为了杜绝乱派工现象。而澜石建筑公司确认其已实际拆除《梁园以北地块已拆除房屋面积统计表》项下的房屋,且该房屋在合同范围内,可见澜石建筑公司以实际行为同意履行该项目。因此,澜石建筑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该部分工程管理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澜石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拆除任务构成违约,但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该违约情形下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或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一审依据澜石建筑公司的违约情形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酌定由古镇文化公司没收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澜石建筑公司主张无需没收履约保证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澜石建筑公司二审上诉时主张古镇文化公司应当返还400000元履约保证金,因其未于一审期间提出该诉求,且未能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澜石建筑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澜石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7.6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李秀红
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