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426号
原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
法定代表人:简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全,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桂里。
法定代表人:董晓敏。
原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