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1141号
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江滨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7075556B。
法定代表人:简绍。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雪、龚秀庆,均系广东天地正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3308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欧绍毅。
被申请人: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西侧自编C座第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8924960H。
法定代表人:陈耀荣。
被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番村,组织机构代码617630846。
负责人:潘果深。
被申请人: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东风路17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295994X2。
法定代表人:霍铨波。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自编北区10座三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225888。
法定代表人:陈耀荣。
被申请人:佛山市鸿河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自编北区10座三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0178905T。
法定代表人:周雨寒。
被申请人:佛山市二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榴苑路7-9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53161N。
法定代表人:霍永彬。
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河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二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河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二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番村村潘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红狮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鸿河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二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0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阮惠雄
审判员  李咏梅
审判员  陈英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