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97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自编北区1座三层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225888。
法定代表人:庞润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强,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江滨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7075556B。
法定代表人:简绍。
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5957号】,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6887.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账户4443********内银行存款593066.15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账户4443********内的银行存款593066.15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6887.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华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