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坚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坚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2152号
原告:佛山市坚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国路123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4798038H。
法定代表人:陈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亨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007046415W。
法定代表人:颜雪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五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576496301U。
法定代表人:沈育民。
原告佛山市坚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坚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佛山市坚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