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24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城郊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821034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愿,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职务: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业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