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6民初6716号之三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8210348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双方已经调解,***已经撤回对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法应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夏邑县公路局的工程款260万元、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永城市财政局的工程款372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夏邑县公路局的工程款260万元、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永城市财政局的工程款37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