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6民初6716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8210348C。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认为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