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6民初6716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8210348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