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6民初6716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8210348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