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胡状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元XX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基黄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元XX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