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02执32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标的为:687224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和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四套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其中三套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另一套房产系首封,但房屋面积为29.65平方米,抵押数额为25万元,2019年8月份左右询问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国际,***称房屋没有什么价值,不要求法院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但系四封,本院亦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在本院(2018)豫0902执3666号一案的执行款予以查封,该案尚未执行到款项,如执行到款项,申请人可以领取(2018)豫0902执3666号一案的执行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