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66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