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6民初671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821034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法定代表人:卓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夏邑县公路局的工程款26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永城市财政局的工程款372万元。******
经本院审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夏邑县公路局的工程款26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永城市财政局的工程款372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