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8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金等合共21214.3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7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8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粤X3××**号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80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