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0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8号7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8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612.9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5669.92元,本院扣划后,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号,抵押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000000元),因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与房产价值悬殊,本院暂不处理该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25669.9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查封的房产因与本案标的价值悬殊,暂不处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