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2878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8号7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720元(利息自2006年12月13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日,并请求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当日出具借条,约定于2007年6月15日前归还,并提供了房地产权证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却无力偿还。 于2012年5月28日,被告***和被告***找到原告,承诺上述借款从2012年6月1日始,每月15日前按3500元向原告分期归还,保证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出具借据。如每月15日前不按约定期支付3500元,被告愿意以上所借款项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从借款日起(即2006年12月13日)计算利息一次性全额向原告归还。 被告在连续归还了几个月的费用合共2万元后便没有再支付,原告经多次电话催告,被告却诸多借口,后慢慢便干脆拒绝回复任何信息。在无奈之下,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经过漫长的沟通后,被告***在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归还了2万元并答应会尽快还清余下款项,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对剩余的款项和还款事宜却又没有任何回应。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07年6月15日前归还,并用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0号)作为抵押。同日,被告***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之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200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本约定于2007年6月15日前归还,现续签借据,确定欠款金额为10万元,承诺于2012年6月1日起,每月15日前还款3500元,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从借款日起(即2006年12月13日)计算利息,***对此借款提供为期二年的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没有在上述借据中担保人一栏中签名确认。原告于2012年期间收到还款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又向被告***追讨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被告***答应帮被告***偿还,并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偿还了2万元。之后,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微信聊天中明确向被告追讨剩余6万元,被告***一直回复想办法还钱,但一直没有偿还剩余的款项,原告于是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主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应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对于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从借款日即200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故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在诉讼中,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在被告***向其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不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一直同意帮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故被告***作出承诺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但对于被告***在2012年5月28日《借据》中承诺的利息,原告并未向被告***追讨,被告***也未承诺偿还,故被告***同意加入的债务仅限于偿还本金6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2878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8号7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720元(利息自2006年12月13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3日,并请求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于200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当日出具借条,约定于2007年6月15日前归还,并提供了房地产权证作为本次借款的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却无力偿还。 于2012年5月28日,被告***和被告***找到原告,承诺上述借款从2012年6月1日始,每月15日前按3500元向原告分期归还,保证在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出具借据。如每月15日前不按约定期支付3500元,被告愿意以上所借款项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从借款日起(即2006年12月13日)计算利息一次性全额向原告归还。 被告在连续归还了几个月的费用合共2万元后便没有再支付,原告经多次电话催告,被告却诸多借口,后慢慢便干脆拒绝回复任何信息。在无奈之下,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经过漫长的沟通后,被告***在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归还了2万元并答应会尽快还清余下款项,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对剩余的款项和还款事宜却又没有任何回应。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07年6月15日前归还,并用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C××0号)作为抵押。同日,被告***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10万元。之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2006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本约定于2007年6月15日前归还,现续签借据,确定欠款金额为10万元,承诺于2012年6月1日起,每月15日前还款3500元,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从借款日起(即2006年12月13日)计算利息,***对此借款提供为期二年的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没有在上述借据中担保人一栏中签名确认。原告于2012年期间收到还款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又向被告***追讨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被告***答应帮被告***偿还,并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偿还了2万元。之后,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微信聊天中明确向被告追讨剩余6万元,被告***一直回复想办法还钱,但一直没有偿还剩余的款项,原告于是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主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应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对于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从借款日即200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故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在诉讼中,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在被告***向其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不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一直同意帮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故被告***作出承诺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但对于被告***在2012年5月28日《借据》中承诺的利息,原告并未向被告***追讨,被告***也未承诺偿还,故被告***同意加入的债务仅限于偿还本金6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