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72执28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8号7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买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0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97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执行中我院依法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在“顺洋工007”轮中49%的所有权份额,根据(2020)粤72执280号之八裁定将拍卖余款1612753元提存于本院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登记号062001664,房地产权证号03××35)。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粤X×××××、粤X×××××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新塘股份合作经济社的2股股权收益等。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9.96元。
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本案拍卖的船舶,相关债权登记案件及对应的确权诉讼尚未审结,债权亦未确定,故上述拍卖余款尚无法进行分配,依法予以提存,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舒 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