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11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18号7楼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618179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南国西路富安工业区富兴路八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390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850元。因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14.34元(账号:08×××35),本院于2018年09月13日冻结,并扣划至本院。
2、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716.69元(账号:94×××68),本院于2018年09月13日冻结(上述帐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18年09月13日至2019年09月12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冻结,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并扣划至本院。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思威牌小汽车(车牌号:粤X×××××,注册日期为2010年09月19日),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8年09月14日至2020年09月13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同时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扣车,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4、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南江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权,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股权目前未有收益分配。
5、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街桑麻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权,本案已于2018年10月29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股权目前未有收益分配。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已执行到位1231.03元,本案债权4307657.47元(含执行费45038.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未扣押到的车辆及暂无收益分配的股权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13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源兴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昌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