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03民初2号
原告:***,女,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新力村四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
***诉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3年1月5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对***提出的诉讼费缓交申请未予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申请诉讼费用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阚 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