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黄立娟,女性,1969年06月08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本院在执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