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辽源市卓远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卓远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卓远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4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源市卓远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5月6日、9月19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相关财产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40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裴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