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菠,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00元收取5.00元,余款1272.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