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菠,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史金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7.00元收取5.00元,余款1272.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