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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吉04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吉0402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