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辽源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403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31年9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系***孙子。 原告:***,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系***哥哥。 原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源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403,249.7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到2012年间,***为被告建设西安某甲22号、26号楼以及垃圾中转站和车棚等工程,被告共计拖欠***工程款403,249.70元。2021年至2022年间,***与妻子先后去世。2025年6月5日,被告就***以上工程出具了结算单,共欠***403,249.70元。因***、***妻子、***母亲均已去世,现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女儿***,***父亲***三人。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已达十年之久,给三原告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起诉讼。 辽源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答辩人因资金紧张,请求对该笔债务申请予以展期。受整体环境影响,目前答辩人存在资金紧张的情况,现无力偿还该笔债务。希望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协商还款期限,给答辩人充分时间筹措资金。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三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户籍信息,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结算单》均与本案事实相关,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6月5日,被告向三原告出具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结算单》记载:项目均在西安某甲,结算余额为403,249.70元。该结算单另有***、***、***签字。 另查,***于2021年1月18日死亡。三原告庭审陈述现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长女***,***长子***。***母亲***及妻子***均已死亡。 本院认为,三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03,249.70元的主张,因被告向出具加盖自身公章的《***结算单》,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工程款403,249.70元。现***已死亡,三原告作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款,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辽源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403,249.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辽源市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