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61X。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民终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44456.88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且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4日向金融机构、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太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又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争得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尚余144456.8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振宁
审判员  万方超
审判员  王**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