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7747号
原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00170050561X。
法定代表人:徐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天文,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昭,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永平路与康平路交叉口郑东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1E5N。
法定代表人:侯志康。
原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