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致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与小夏街交叉口西北角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4815679。
法定代表人:李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办事处马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61X。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拥民,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佳豪,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致创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0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致创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