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61X。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