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561X。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