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501号
申请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军。
被申请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财保10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00×××12账户的存款312039.9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00×××12账户的存款312039.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