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韦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民初37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3123.96元及利息,支付鉴定费15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83元,缴纳执行费1265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025606.96元及利息、执行费12656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