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2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韦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初3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3123.96元及利息。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4.向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南侧××楼××5(不动产权证号:1401138897)、郑港四路南侧1号9号楼1层商8(不动产权证号:1401128532)、郑港六路北侧10号14号楼1-2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1601072857)、四港联动大道东侧25号4号楼1层106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05292)、四港联动大道东侧25号4号楼1层107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05293)、四港联动大道东侧25号4号楼1层108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05294)、四港联动大道东侧25号4号楼1层109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05295)房产。
5.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公司工作人员及可供执行财产。
6.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常青